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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杭州]《物权法》实施后的首例小区泊车案

[杭州]《物权法》实施后的首例小区泊车案

10月16日上午,一起业主状告物管公司的案子在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,这起看似寻常的民事案却吸引了20多位陪审员前来旁听。原来,这是自10月1日《物权法》正式实施后的首例泊车服务合同纠纷案,此案因三年前通过公证摇号的方式给部分车主提供固定车位的“优先停车权”被叫停所引发。  “优先停车权”三年前是这样产生的
  原告王女士是城西文锦苑的业主,三年前通过公证摇号得到047号地面固定车位的三年优先停车权,还与物管签了合同,并以每年1200元的价格,一次性支付给物管公司三年的泊车服务预付款,共计3600元。
  “但是047号总是停着别人的车。三年里,我们只在这个车位上停了20来次。”到了去年1月18日,合同期还没满,王女士又被告知,这一优先停车权取消了。王女士夫妇将物管告上了法庭,认为物管公司属欺诈消费者行为,应以一赔一。请求法院判令物管公司支付给她各类费用7980余元。
  被告表示,小区停车资源为小区业主共有,物管是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,收的费用也是归业主共有。而原告在三年内一直在小区泊车,实际占用了小区的停车泊位资源,理应付费。物管公司收费不存在欺诈。被告认为,物管公司是服务企业,并不是泊位的产权人,不存在与个别业主间的泊位合同关系。
  这个“优先权”是这样被取消的
  被告出示了一份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说明。原来2004年3月业主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了小区车辆管理规定,并委托物管公司实施:小区内设有停车位70个,除20个为临时停车位外,其余50个为固定车位。固定车位用抽签摇号方式分配优先租赁权,为期三年。2004年5月16日,王女士幸运地抽到了一个固定车位。但是,谁也没想到小区的汽车数量激增,固定车位资源共享率较低的矛盾日益突出。2006年1月业主代表大会再次投票表决,通过了“取消地面固定车位”的决定。法庭上,原告一再表示,他作为合同的一方,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个业主代表大会,事先也没有任何人征求他的意见。
  因原告拒绝调解,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。
  庭审结束后陪审员争先恐后谈看法
  庭审结束后,20多位陪审员和法官围坐一起探讨案情,争先恐后地发表自己的观点。因为这个案子里涉及到的许多问题都与现实生活有着密切关联。
  一个穿红恤衫的男陪审员说:“我有个疑问:物管取消地面车位的程序是否合法?因为以前王女士取得固定车位是公证过的,有法律效力的。”
  话音未落,马上有两三个陪审员提出:“公证的是‘抽签摇号’这个过程。”陪审员甘女士表示:“从业主的角度来看,当年是通过摇号合法拿到的优先停车权就这么被取消了,当然是有意见的。可是车位越来越紧张也是事实,取消固定车位可以提高车位利用率。法律条款不可能细到每一个生活环节。我们陪审员就要用社会的价值评定弥补法律条款的不足,达到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,使审判更准确。”
  新闻链接
  据悉,西湖法院现有陪审员27人,来自各行各业。“年底将增加到62人,这与我们院的法官人数相同。”院长邵天一表示,两年来,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为82.6%,年底将达90%。此次西湖法院在物权法实施后的首例泊车服务纠纷案开庭时,组织全院陪审员旁听的用意之一是“以审带训”,旨在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。
  邵天一表示,“陪审员来自百姓,也是百姓监督法院办案的有效手段,同时可以改变法官定向思维,换个角度思考问题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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